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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时间:2024-07-29 10:38:38
实用的劳动合同模板合集10篇

实用的劳动合同模板合集10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合同 篇1

:(性别:男 / 女)

您所在的部门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如防护不当或不注意防护,该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请您在日常工作中遵守公司劳动作业规范,注意做好个人劳动保护工作。

在您上岗前要按要求做针对所入职岗位涉及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前体检。体检结果未查出职业禁忌症,符合上岗要求。今后工作过程中,公司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定期为您安排在岗期间的职业病体检;在您离职前,公司也会安排离职职业病体检。若检出确因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引发的职业病,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您提供相应的待遇。

在您所在的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艺、设备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积极措施,但为预防危害公司将为您发放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护口罩、抗毒口罩、耳塞、防护鞋等,请您在日常工作中按要求正确穿戴。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生改变时,请重新与公司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请您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1、 自觉遵守公司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及部门岗位的操作规程;

2、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

4、 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病体检,包括岗前、岗中、离岗体检;拒不配合职业健康体检(岗前、岗中、离岗)将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5、 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时,及时向领导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

6、 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配合公司改善、提高、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此职业危害告知书做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特此告知被告知人(签字):营口大明餐具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 1 页 共 1 页

第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 性别

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

2、其他形式: 。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第七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3.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 ……此处隐藏12186个字……未依法成立,金沙宾馆亦未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20xx年11月12日,被诉人依法登记为金沙大酒店,双方没有再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亦没有对原聘用协议进行变更,原聘用协议对双之间产生的新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法律约束力,申诉人以原聘用协议向被诉人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其赔偿请求本会不予支持。申诉人自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3月离职期间,一直在被诉人处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3752元(938×4,938为20xx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已支付的1050元,还应向申诉人支付2702元;驳回申诉人的其它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20元,处理费980元,由申诉人负担600元,被诉人负担400

元。

案例4 劳动合同附带承诺书 “不平等条约”无效

【案例】 小王到一家广告公司应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本人被某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承诺人:某某。小王怕自己的权益受侵害,就问公司不签行不行?答案是不行。毕业在即,小王签了承诺书。

很快,麻烦就来了。公司要求小王每周工作6天48小时。虽然合同中约定是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但根据承诺书,特殊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作时间。为此,小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是公司实际情况造成的小王在签合同时也签了附带的承诺书,表示可以自动放弃权利。据此,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但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请求,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评析】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从小王的情况看,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小王不签承诺书,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小王问单位不签行不行,单位说不行,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小王违心签下了承诺书。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公司无权擅自增加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小王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尽管《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休息法。”但小王的单位是广告公司,没有特殊生产,显然不在此例。

承诺书是无效的合同条款。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不能随便增加劳动者的权利,或者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将使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由无效条款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5 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1993年8月,申诉人江某被诉人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同年11月3日,双方签订为期2年至1995年11月3日的劳动合同。1993年12月底,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原公司的全日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全部延长3-8年,并将统一制订的合同书文本发到各科室和车间,要求在一个星期之内劳动者签字盖章后统一交公司人事劳资部,以便在30日内到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当时,江某正在外省某接受技术培训。所在车间主任为了不影响及时上交,决定由车间统计员陈某为江某代签。劳动合同期限为1993年11月3日至20xx年11月3日。事后,陈某将代签合同事忘记告诉申诉人,代签的合同文本经鉴证后全部留在公司人事劳资部,只将《劳动手册》发给申诉人,申诉人未注意,也没有翻阅《劳动手册》。

l995年11月4日,申诉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被诉人称劳动合同远未到期。江某提出第二份全员劳动合同本人并不知道,也未在上面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事后也未看到合同书,应属无效,对申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被诉人提出,劳动合同由他人代签,但《劳动手册》已发给申诉人自己保管已有2年,申诉人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客观上承认了这份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江某应履行。

【评析】《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部劳力字[1992]46号《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①第二条也规定:“为了便于全体职工的统一管理,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原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或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原劳动合同,再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即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是当事人双方要约、承诺的过程,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被诉人由于生产发展需要,提出与申诉人重新签订全员劳动合同,终止原劳动合同,未与申诉人事先协商,事后亦未求得其同意,单方签字盖章后由第三人代签,剥夺了申诉人的合同自由权,违反意思自治合同原则,对原劳动合同来讲,是一种擅自毁约行为。全员劳动合同书制作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是其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江某事先未委托陈某代签,事后亦未对陈某越权行为予以追认,案发前一直处于不知晓状态。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认定为无效代理,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原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到期应当依法终止。

劳动合同 篇10

一、工伤诉讼的追诉期为一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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